第三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提出的议案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邀请议案的领衔人、提案人、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议案审查委员会关于议案的处理意见或者审查情况的报告,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