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应当有领衔人,并在本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交。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