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和美乡村工作情况。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和美乡村工作情况。

市、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开展和美乡村工作情况和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