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时代文明实践载体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等组织,推动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移风易俗,革除高价彩礼、人情攀比、薄养厚葬、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促进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