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设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智能化共享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提升乡村数字治理能力。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托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提供政务服务。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