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和美乡村条例/第三章 环境提升与美丽家园第二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现代美丽农居建设,改善农村住房条件。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优化农村住宅原地翻建、异地新建模式,统筹使用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农户宅基地需求,并探索宅基地归并移位、有偿使用、竞价选位等宅基地有效保障机制,以及建立联建房、集中式住宅等多元化的农民户有所居保障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编制符合地域文化特质、体现村庄整体风貌的农房设计通用图集,免费供村民建房参考和选用。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