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化美丽幸福河湖建设,全面落实河长制,推进农村河道综合整治,建立健全农村河道轮浚等机制,加强农村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改善农村水环境。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