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建立户分类投放、村分拣收集、镇回收清运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

农村居民点生活垃圾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系统;人口分散的农村生活垃圾无法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系统的,在充分回收、合理利用基础上,可以因地制宜进行无害化处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指导工作,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督促村(居)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