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鼓励通过设施完善、功能调整、环境优化等方式,在符合保护要求和尊重居民生活形态的基础上,发挥保护对象在社区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游览、经营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促进活化利用。区人民政府在制定和组织实施保护对象活化利用的具体计划时,应当注重调动市民参与保护的积极性,统筹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升公共服务功能等需求。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