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不符合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的,由市房屋管理部门或者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以处该优秀历史建筑重置价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