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在优秀历史建筑的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优秀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改变建筑周围原有的空间景观特征,不得影响优秀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在优秀历史建筑的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应当报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房屋管理部门和所在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