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房屋管理部门提出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周边建设控制范围,经征求有关专家和所在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