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风貌区的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具有一定建成历史,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地方特色,对整体历史风貌特征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或者优秀历史建筑的建筑,可以通过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确定为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并由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向社会公示。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