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经批准在历史文化风貌区、风貌保护街坊内以及风貌保护道路和风貌保护河道沿线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应当符合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破坏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现有的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不符合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限期拆除。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