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九条有效从事客运服务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质检、安全等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四)有与经营方案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