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乘客与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对供车、收费有争议时,可以当即到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运输管理机构处理。租乘时起至受理时止的车费由责任者承担。

乘客投诉计价器失准的,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当即封存计价器及其附设装置,并且将其送技术监督部门校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