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经出租汽车职业培训合格;

(四)遵守法律、法规。

被取消客运服务资格的驾驶员,自取消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出租汽车驾驶员。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