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或者财物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