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十六条有效物业共用部分需要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的,相关专有部分的业主、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邮政、民防等专业单位进行相关作业需要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需要进入专有部分的,相关业主、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上述作业造成共有部分或者专有部分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