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十二条有效业主应当定期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并按照规定检测和鉴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物业维修养护义务。物业出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必须维修养护的情形时,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履行维修养护义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