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存入银行专户,按幢立账、按户核算。

业主委员会和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每季度公布一次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