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六十六条有效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存入银行专户,按幢立账、按户核算。业主委员会和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每季度公布一次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