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不再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在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所述物品移交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