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九章 法治保障第九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九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