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九章 法治保障第九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组织代表视察、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方式,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工作。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使职权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九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