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要素支撑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人才培养、引进、评价、激励等机制,创新人才政策措施,在职称评审、薪酬分配、住房安置、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方面给予保障或者提供便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境外职业资格与境内职称比照认定目录。持有目录内所列境外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境外取得的证书可以比照认定相应职称,并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依据。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