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标准地出让指标体系,优化工业项目供地流程。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负面清单。负面清单所列项目类型以外的工业项目用地,应当以标准地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以标准地方式出让的工业项目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的,投资建设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相关当事人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按照投资建设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