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等建立健全风险监测制度,完善市场主体相关数据采集、分析和预警体系,及时发布市场风险预警信息,防范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市场风险。

因突发事件造成市场主体普遍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定针对性政策,依法采取纾困帮扶措施。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