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场主体申请行政机关出具相关证明或者实施其他赋予权益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实施该行为未作规定,但实施该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单位、个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可以依市场主体的申请予以实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