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政务服务机构建设企业综合服务中心。企业综合服务中心应当统筹跨部门、跨领域业务协同和服务全程跟踪督办等事项,构建涉企问题高效闭环解决机制,为企业提供一站式集成服务。

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按照企业所在地域、所属行业,划分企业(行业)社区,建立健全一体化服务企业工作机制,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到企业(行业)社区联合开展涉企服务。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