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编制政务服务办事指南,明确受理条件、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内容,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对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明确的受理条件不得含有兜底条款,有关部门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办理环节,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办事指南规定之外的申请材料。
有关部门和政务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工作流程记录和视频监控等方式,保证政务服务过程可查询、可追溯。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