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依法公开交易程序、结果、监督等信息,优化场所、信息、档案和专家抽取等服务,保障市场主体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并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