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市场主体在指定地区登记注册,不得对市场主体跨区域经营或者迁移设置障碍。

市场主体申请办理住所等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场主体迁移服务协调机制,简化市场主体跨区域迁移的涉税、涉费等事项办理程序。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