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人;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电梯,受托方为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人;

(三)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所有权人的,该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人;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的,由所有权人书面协议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人;

(四)出租场所配有电梯的,出租人为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人,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人无法确定的,电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协调和督促所有权人实施委托管理或者确定实际负责人。未明确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人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