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优先保障基本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