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采取论证会或者听证会、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将编制的依据、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