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晋西太德塬生态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对治理保护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集中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并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