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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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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晋西太德塬生态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对治理保护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集中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并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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