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城市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