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结算水表发生损毁、停行、逆行、滞行的,公共供水单位应当予以维修或者更换。用户故意致使结算水表损坏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