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首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按照林业发展规划,编制全民义务植树规划,报首府绿化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全民义务植树规划制定义务植树年度计划,经同级绿化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首府绿化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