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启封或者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的;(三)有其他拒绝、阻碍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