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的煤矿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经验收合格恢复生产的,应当自恢复生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