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三十条有效煤矿企业应当在依法确定的开采范围内进行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采矿作业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