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拒绝、阻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