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