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章 进出口第二十二条有效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向申请单位核发进出口审批单;未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进出口审批单的有效期最长为90日,不得超期或者跨年度使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