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使用第十五条有效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单位不得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不得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禁止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