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屠宰的淘汰种猪及晚阉猪上市鲜销,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批发淘汰种猪及晚阉猪生猪产品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4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