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屠宰和检疫检验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生猪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屠宰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二)屠宰死猪;(三)使用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4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