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