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电梯制造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采用技术手段限制电梯正常的修理、维护保养或者影响电梯正常使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