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电梯制造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采用技术手段限制电梯正常的修理、维护保养或者影响电梯正常使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